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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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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 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 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甲○○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度執字第六二五四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二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八九)投檢雲執廉字第二四五六五號函、受刑人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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