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8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8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趙淑玟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第 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趙淑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由具保人趙 淑玟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 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上開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影本一件、送達證書影本二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八九)投檢雲執正字第二四一三四號函(函覆拘提無獲,無法代執行)影本一件 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李 國 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