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8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8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受刑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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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二八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