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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1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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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四О號   自 訴 人 榮利鐵工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街七巷八號   代 表 人 陳福榮   代 理 人 楊益松律師         甲○○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亦為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前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就如附件所示自訴狀所 載之犯罪事實具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訴被告丙○○及乙○○涉 犯詐欺罪嫌,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進行偵查程序,此已經本院調取該署九十年他 字第一○七一號詐欺偵查案卷查閱無誤,乃其後自訴人竟又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就同一案件再向本院提起自訴,是揆諸前開規定,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顯然於法 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 、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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