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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0

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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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八二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 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 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乙○○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於民國(下同) 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於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四五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乙紙在卷可參。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終結偵查後之九十年七 月三日再行自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 、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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