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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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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一六號   自 訴 人 德保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四段二八三號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庚○○   被   告 戊○○         蕭景豊         丙○○         丁○○         己○○○         乙○○         蕭萬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 由 被告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德保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訴,茲查自訴人 所有之新型第一○六二七三號「隔熱浪板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業經第三人曾妙年及 魏春榮於八十九年九月依據專利法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有專利舉發 申請書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九)智專一(二)一五 0七一字第○八九一二一四一三二三號函在卷可憑。因本件被告犯罪是否成立,以自 訴人有無上揭新型專利為前提要件,而第三人曾妙年、魏春榮等既已就自訴人之上揭 新型專利檢附事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本件自宜在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 判,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開舉發案件確定前停 止本件之審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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