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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8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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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七 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0四三號及八十 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九一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十二月二十三日以 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六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 詎甲○○又於九十年二月中旬,在台中縣烏日鄉友人家中,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以下簡稱海洛因)羼入香菸內用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經警於九十年 二月十四日採其尿液送驗發現上情。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藥物濫用 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 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0四三號及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九一三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 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六號、八十八 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前開不起訴處 分書二件在卷可按。被告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罪證明確,犯行堪 以認定。 二、按海洛英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被告施用 前開毒品,核其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其因施用毒品而持有海洛英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送觀察、勒戒,並為不起訴處分後,猶不知悔改而再犯本 件之罪,又施用毒品是自戕行為,且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犯罪情節、手段均非 嚴重,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 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仁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 十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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