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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4

妨害兵役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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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應受臨時召集,意圖避免,無故逾入營期限貳日,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褫 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范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普有期徒刑六 月,於八十七年六月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係九十年度臨召回役應召員,乙 ○○之母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收受乙○○應於同年月三十日,至台 中縣新社鄉○○街興中營區報到之臨時召集令,即以電話通知在外工作之乙○○ ,乙○○知悉後竟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於同年月三十日指定應報到日期起無故逾 入營期限已逾二日,未至台中縣新社鄉○○街興中營區報到召集。 二、案經臺中縣管區司令部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有前開收受召集令,未前往召集地點應報到日期起,無故逾 入營期限已二日之事實,且右揭犯罪事實,有被告之母親甲○○之證述、及召集 令受領回執一紙附卷可稽。再者凡是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被告 既屬於八十九年度臨召回役應召人員,依法自應盡其國民之義務,自難以工作為 藉口逃避兵役義務,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之罪。被告乙○○曾於 民國八十六年間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普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 七年六月間定合併執行完畢,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國防部台南監獄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按, 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刑,並依法褫奪公權壹年,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 五款、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松 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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