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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9

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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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         陳國華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賢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丁○○、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参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丁○○、甲○○、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 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先後裁定自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及同年 十一月十三日起各再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各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李 添 興 法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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