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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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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甲○○○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賴妙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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