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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6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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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原   告 信兵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號一樓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五一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丁○○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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