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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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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張烱地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三二號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二十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二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 件買賣之方式向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自用小客車一輛,詎被告二人在取得 標的物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不法之利益,於八十八年七、八月間,向原 告隱瞞該車輛係附條件買賣之汽車,並稱該車為乙○○所有,尚有分期款,願以 三十三萬元讓售予原告,只要原告將十一期分期貸款繳納完畢,該車輛即可過戶 ,致原告不疑有他,允以買受,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初給付被告二人二萬五千元, 十五日後再給付十二萬五千元,同年十月二十日再交付三萬八千元,被告乃將上 揭設有附條件買賣之汽車交付原告使用,致生損害於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爰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 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被告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行為,所侵害者僅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原告以受詐欺為由訴請損害賠償部分,因該部分,業經本院認本應諭知無罪之判 決,但因公訴人認該部分與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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