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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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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東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右列被告三人因被告丙○○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0二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鍾 堯 航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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