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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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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即受 刑 人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五一號 、九十一年度執鑑字第五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 逃匿未到案執行,自應命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業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 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 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則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 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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