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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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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 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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