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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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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八四二號、九十一執字第七0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妨害公務,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贓物 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因妨害公務、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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