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1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海洛因壹包(含包裝重零點柒叁公克、淨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凌晨五時許,在臺 中市○○路與光明路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被告曾因施 用毒品,經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戒 毒偵字第六O六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就被告前 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惟被 告另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年八月七 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本案與該案為連續 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諭知 免訴之判決。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含包裝重O.七三公克、淨重O.三公 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含包裝重O.七三公克、淨重O.三公克)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