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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犯刑法第三十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 年度簡字第二三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 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罪,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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