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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36歲民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四九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某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二 十日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一五○ 一、二二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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