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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7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犯公共危險罪, 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六五九號(偵查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度速偵字第九七九號)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余德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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