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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一四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五、六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三、五、六所載,與附表編號二、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 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 所示之刑,復經本院以八十一年聲字第一五三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 、三、五、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二 、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 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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