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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 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曾由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6年8月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 1所載之犯罪時間係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之部分罪刑予以減刑,及就附表編號 1、2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11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源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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