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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4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減刑(96 年度聲減字第5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之罪,復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11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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