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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 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贓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 應執行之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 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刑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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