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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 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七一九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四所示,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罪所處之刑與不應減刑之 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編號一 、二、三、四所示之刑,復經本院以九十五年聲字第一五二 七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十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於 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 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就附表編號一、二、 四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三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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