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5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29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
96年度易字第373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度偵字第20706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
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