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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四六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編號1、2、4、5所載;附表所示編號1、2、3之犯罪所處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附表所示編號4、5之犯罪 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期間犯贓物等罪,經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之犯罪,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示編號3之不應減刑 之犯罪與附表所示編號1、2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另就附表所示編號4、5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 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 、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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