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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6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之犯罪,均減刑詳如 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所載(如附表編號四、五、六所示 各罪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與如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 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如附表編號四、五、六之犯 罪減得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至91年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之犯罪 ,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二與如附表編 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 如附表編號四、五、六之犯罪減得後之刑度,定應執行之刑 。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 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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