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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7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滿行)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號 所載,與附表編號二至三號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五號所示 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號及編號4至5號之犯罪, 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號與附表編號2、3號 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 表編號4、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 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10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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