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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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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5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9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玖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 判處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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