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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 93年度易字第207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偵緝字第121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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