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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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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4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96年1月24日止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 本院於96年7月9日以96年度易字第1113號(偵查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22號、第2055號), 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玉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素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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