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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8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 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 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 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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