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9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7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 載,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2 、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附表編號3所示 之罪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附 表編號5所示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 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