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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7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與附 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 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聲請 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一 條、第十二條,刑法(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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