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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9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96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之聲請減刑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 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260號),並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 字第2288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 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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