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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0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9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為附表所示之刑 ,並與附表所列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肅清煙毒條例犯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2所示之罪 ,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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