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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三○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 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 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 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前經 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確定)。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 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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