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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妨害自由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叁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因犯強盜等罪,經 本院以94年度少訴字第5號、95年度訴字第2182號,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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