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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2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 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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