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 月1 日起至96年2 月11日,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
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6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937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