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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9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 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 二、本院經核相關卷證後,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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