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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之主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 主刑。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 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罪等罪,經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竊盜罪等罪 ,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所示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另就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 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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