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四所載,附表編號四所列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 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 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其犯罪 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四所列犯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 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