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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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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30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 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 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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