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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3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懲治走私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日期所犯懲治走私條例罪 ,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 刑之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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