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3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
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210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