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25日犯侵占罪,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26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68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