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號 所載,與附表編號一號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號所示 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 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 與附表編號1號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12號裁定減刑 為有期徒刑5月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斟酌是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 、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