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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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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壹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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